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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再次修订相关法律 提高植物提取物进入门槛
2011-7-19

        近期,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植物提取物输入目的国纷纷出台一些限制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未来植物提取物出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不久前,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再次修订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LaceyAct),并决定分阶段实施。据了解,目前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正与该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林业局等相关机构共同推动该法规的实施。

  据中国医保商会数据显示,因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植提物进出口总额为6亿美元,其中出口额5.3亿美元,同比增长11.12%,但出口量下跌10.70%,呈现量跌价增的趋势。 出口目的地亦因此发生较大变化,美国从原来第一位下滑到第二位。

  由此,美国作为我国植物提取物的出口大国,上述法规的推行,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植物提取物的出口产生影响。


  保护范围扩容

  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一位工作人员向《医药经济报》记者介绍,目前各国对于野生生物的保护范围正在进一步加大,其中美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主旨是打击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而修订后的美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由原来的“濒临灭绝的动植物”扩展到对“整个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此,新法规要求进口商申报的产品范围亦将非常广泛。

  据了解,根据修订后的美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要求2008年12月15日后进入美国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商需要填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否则不得入境。此外,对违反该法规的品,将采取扣押、罚款和没收措施,对虚假信息、错误标识等行为也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因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渗透,欧美医药产业连续遭受严重冲击,我国植提物、中药饮片等出口总量持续下降。“目前,在西方尤其是欧洲,对于植物药的接受程度很高,所以中药基本上都是借植物药的身份进入,待市场普遍接受后再恢复中药的身份。”某中药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一旦美国根据新修订的法规,将植提物等输入门槛提高,未来中药进入该国会变得更加困难。

  WCS人士分析指出,美国新修订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的保护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濒临灭绝生物物种”这一圈子,涉及更多的商品种类。

  根据美国新修订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定,“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及其他植株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含自然生长的或种植在林地的树木”。同时,该项法规对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可以免除进口申报的三类植物也做出了限定,进一步增加了产品的出口难度。

  原有规定中有3类情况可以免除进口申报:一是除树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粮食作物”(含根、种子及其他植株部分及其产品);二是供实验室或田间试验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科学样本(包括根、种子、胚质及其他植株部分及其产品);三是拟用于种植的植物。但是,美国方面新修订的动植物保护法规定,对于上述第二、三种情况,如符合下列情况,仍需要进行申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件所列的植物;属于1973年《濒危物种法》所列的濒危或受威胁物种;依据任何一个州有关物种保护的法律,属于本地物种并濒临灭绝的。

  申报更为严格

  据悉,目前美国相关机构正在组织界定“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粮食作物”的范围。除这两种范围作物可以免除进口申报外,其余情况均要求进口商填写并提交“植物及产品申报单”。

  记者了解到,尽管美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分阶段实施,但该法规从去年12月15日实施开始,已经对进口到美国的受限植物及植物产品提出了必须填写并提交“植物及产品申报单”的要求。该法规具体要求进口商必须在申报单上注明该植物及产品的学名、货值、数量、产地来源国等信息,如产品为多种植物的混合产品,需申报可能使用的每种植物的名称;如植物产品来自多个国家,则需填写每个国家的名称。

  “上述规定无形中给我国植物提取物产品的出口又增加了一道难关。”中国医保商会副会长刘张林指出,由于美国是我国植物提取物的出口大国,该法规的推行,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植物提取物的出口产生影响。美国对如此众多的产品要求进口申报,无形中增加了一道进口申报审核环节,必将增加我国相关企业的出口成本,也必然对我国产品在美国的顺利通关构成限制。

  根据美国新修订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美国将对进口植物及产品的申报实行分阶段实施计划:第一阶段为2008年12月15日~2009年3月底,对进入美国的野生植物及产品要求提供“植物产品申报单”,此阶段只有纸质申报且为自愿提供,但进口商不得伪造申报信息;第二阶段为2009年4月1日(即美国电子申报系统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受限植物及产品,进入美国的木材、装饰木材(HS编码44章)、活树、植物、鳞球茎、切花、观赏植物等(HS编码6章)均必须强制要求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并采用电子申报系统;第三阶段为2009年7月1日~2009年9月30日。受限植物及产品,进入美国的树浆(HS编码47章)、纸(HS编码48章)、音乐器材(HS编码92章)、家具(HS编码94章)均必须强制要求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并采取电子申报系统。

  据本报记者了解,2009年9月30日后,美国将在进口电子申报实施基础上,针对《海关目录》其他章节的植物及产品,如油籽、杂谷、种子、果实(HS编码12章)、橡胶、树脂、蔬菜汁、提取物(HS编码13章)等,研究考虑强制要求填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

  据了解,在当前我国出口的植物提取物产品中,涉及的许多植物已经进行了大规模种植,比如甘草、青蒿、绿茶、麻黄草等,但是,仍有部分产品来源于野生植物,如积雪草、淫羊藿等,处于野生与种植资源共存状态。很多植提小品种,由于出口的数量和规模不确定,出口目的国的需求也不尽相同,目前还没有实施大面积的人工种植。有业界人士预计,该类产品今后出口美国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此,医保商会的专家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密切关注美方实施新法规的进展及动态情况,通过美国进口商或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就该法规的不合理、不明确等问题,向美方反馈交涉,努力降低该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已就美国拟实施新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案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评议意见,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对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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