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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出口欧盟需取得出口国药监机构证明文件
2013-6-27
2011年6月欧盟发布了原料药新指令2011/62/EU,要求对进口到欧盟成员国的原料药,自2013年7月2日起 ,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出口国药品监管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经与欧盟多渠道、多轮次反复磋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0日前 印发通知,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的原料药品种范围和证明文件的申请与核发程序等。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可按本通知要求出具证明文件。